12月1日起,全面禁用!
你是不是也试过
在档口买肉、买水果
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明
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
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
被“照骗”了
问题出在哪呢?
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
特殊光源的照明灯
这种灯,俗称“生鲜灯”
在农贸市场里
打灯销售自家的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
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
海鲜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灯光一照冻肉变鲜肉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表示,肉类、蔬菜在市面上常见的几种光源下所呈现的颜色和新鲜度有所不同。解冻肉和新鲜肉在正常光源下有暗灰和粉红之分,但是在色温1800K的生鲜灯照射下,都呈现红润颜色。同样的,颜色开始变黄的青菜,在3000K灯光照射下,立刻显示出鲜嫩的绿色,甚至连干枯感也减少了。
该研究院胡博士介绍,这与照明灯具的显色性和颜色有关。灯光的显色指数越接近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越真实。目前市场上的“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
进行投诉举报
禁止使用生鲜灯 全国各地是否一样?
一起看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办法》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等加大宣传,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来源:深圳新闻网、广东市场监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羊城晚报、央视财经、掌上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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