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曝光15个食品安全及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1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4-12-12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2024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该局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五家渠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家渠某水果店销售的“杨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对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杨梅”购进3.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家渠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案

20246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食品加工公司生产的“食醋”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的总酸实测值与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标示的总酸数值不一致。

新疆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6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食品加工公司生产的食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验发现该公司购进使用的原料内含有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造成该公司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五家渠市某果蔬店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案

20247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家渠市某超市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生姜”是从五家渠市某果蔬店处购进。

五家渠某果蔬店经营农残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五家渠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1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五家渠某超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家渠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期)

严厉查处校园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华池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华池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2024年“铁拳”行动第六期典型案例。华池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处了校园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华池县某初级中学索证索票不齐全案


2024年10月30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池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部分食品原料索票索证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华池县某中学贮存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食品案

2024年10月31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池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贮藏间部分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武陟县市场监管局:曝光!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武陟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武陟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其官微上曝光了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据悉,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该局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1、武陟县某专业合作社生产罐头出厂未检验案

2024年8月15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陟县某专业合作社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生产罐头出厂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当罚〔2024〕7号),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合作社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26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出厂检验,可以认为是食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

2、武陟县某烘焙食品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9月5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陟县某烘焙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中,现场抽取该店购进的蛋糕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4〕dhq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当罚〔2024〕dhq04号),要求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食品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食品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在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对于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3、武陟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4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口腔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诊所货柜里发现存放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咬合纸、树脂蜡条、排龈线等产品,截止查获当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医疗器械,未分开摆放并做出相应的过期、失效标识标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8月20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全覆盖、精细化的检查方式,对当事人存放医疗器械的货柜进行全仔细检查,在众多医疗器械产品中发现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二是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在行政处罚裁量上坚持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酌情使用从轻处罚裁量,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此案对于牙科诊所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因为牙科耗材器械通常有效期较长,诊所管理者容易对其所用耗材产品疏于管理。通过案件办理的,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检查,避免过期失效的发生。

守底线 查隐患 保安全|枣庄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枣庄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守底线 查隐患 保安全|枣庄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枣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贮存间内牛奶柜中贮存的鲜牛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标签标示贮存条件为2-6℃,实际温度为20℃)贮存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已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配餐公司采购无标签食品案

枣庄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米面库发现一袋无标签标识的杂粮面(高粱面),不符合GB7718-2011 4.1.1一般要求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无标签标识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3: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自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自消毒餐具检验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4: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宗食材供应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商品进行监督抽检,其经营的食品(食品名称:胡萝卜;商标:/;型号规格: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4-05-09;)甲拌磷项目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其购进的“八角”,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技术要求≤0.15g/kg,实测值0.57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产品是做为食品原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学校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诸城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的具体安排,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该局公布的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1. 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接到投诉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茄子串”未按规定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 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的“红薯淀粉(分装)”经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红薯淀粉的生产厂家是河北省沧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已经同时送达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诸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接到投诉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城某商贸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水果罐头,最终销售单元未标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九)项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限制从业案

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如下:1.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诸城市某生产资料经营部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案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多次购进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标称N-P-K,16-16-16,总养分≥48)103吨,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共计38.75吨。

当事人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诸城市某宠物诊所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案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诸城市某宠物诊所在美团App广告中价格虚假宣传,划线价与划线后价格相差较大,且有先提价后折价行为。

经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无法提供在美团APP上的宠物诊疗服务划线价的定价依据,还发现提供的妙三多猫三联加强1针I猫免疫套餐等服务项目和销售的鲜肉猫条等宠物食品没有进行收费公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盟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据悉,2024年,锡盟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了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该局公布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正镶白旗某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3月29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对正镶白旗某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罚款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5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抽查,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志、包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6月24日,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对西乌珠穆沁旗某餐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4日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智慧综合调度平台的工单投诉,经查,西乌珠穆沁旗某餐馆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裁量意见,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城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4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某名烟名酒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1日,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多伦县某名烟名酒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4年1月3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社区卫生服务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8日,多伦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问题。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音乐烤吧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2月27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某音乐烤吧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13日,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热线投诉件对某音乐烤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包厢费用在菜单及店内均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07月05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浩特市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8697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9元、没收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06月06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浩特市某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问题。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查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得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阿巴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巴嘎旗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案

      2024年3月5日,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巴嘎旗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公司院内安装有1台承压热水锅炉,该锅炉正在使用且未能提供该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裁量意见,阿巴嘎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尼特左旗某美食城未依法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7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左旗某美食城未依法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7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尼特左旗某美食城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依法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镶黄旗某超市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普通食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进行销售案

      2024年10月11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镶黄旗某超市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普通食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0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镶黄旗某超市“有机花菜”相关产品投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花菜包装及其标签上标称品名为“有机花菜”,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有机认证标识及有机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镶黄旗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太仆寺旗某卫浴经销部销售无CCC认证证书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1日,太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卫浴经销部销售无CCC认证证书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浴经销部店内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无CCC认证证书的家用燃气灶具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无CCC认证证书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CCC认证证书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太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监发布丨“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西双版纳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铁拳” 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

 2024年4月,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校园食材配送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0.2元,罚款80000元

案例二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景洪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气瓶追溯系统”查询当事人充装完毕某批次自有产权气瓶氧气20瓶,未查到涉案20瓶氧气无缝钢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信息,也未查询到该批次氧气钢瓶充装前后纸质检查记录。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悬挂有玉石产品广告牌,其中一块广告牌的内容为“专业翡翠定制产品,翡翠戒指是由天然的翡翠制成的饰品,翡翠是一种具有灵性的玉石,长期佩戴下能加强自身的能量磁场,也能增强对自身的保佑功能,使其能够免受外界各种病气的侵入,起到很好的驱邪化煞的作用”;另一块广告牌的内容为“翡翠串珠的寓意主要体现在吉祥、健康、幸福和财富等方面,作为一种宝石,翡翠被视为吉祥的象征,能够带来好运和祥瑞,佩戴翡翠串珠被认为能够驱逐邪恶和负能量,保护佩戴者免受灾祸的侵袭,此外,翡翠还被认为具有滋养和治疗的功效,能够调整身体的能量流动,促进健康长寿”。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属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市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测合格的钢卷尺(证书编号:924009538,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7日)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经现场测量,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分别为660mm、660mm、550mm;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6.1.5“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案例五

勐腊县市场监管局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勐腊县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小郎酒侵犯其“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待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小郎酒”364件(出品商: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上述“小郎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鉴别,并出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的364件‘小郎酒’,不属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小郎酒”364件,并处以罚款34800元。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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