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扶贫干部挪用公款25万,用于个人种植
汉中市城固县扶贫干部方某先后从原公镇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挪用公款共计25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
方某犯挪用公款罪,2025年1月17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陕0722刑初8号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方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原公镇政府脱贫攻坚办公室主任;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在原公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设产业办工作;
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任城固县原公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2023年11月至今,系城固县原公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4年9月25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固检刑诉(2024)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方某在负责城固县原公镇镇级扶贫互助资金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借款的职务便利,
先后从原公镇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挪用公款共计25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
1、以高某1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6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19年11月,方某因投资苗圃需要资金,找到时任柳夹寨村党支部书记、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高某1帮忙,希望借用其名义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
高某1基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日常工作和资金由方某直接管理,且协会资金使用需要方某审核,便答应帮忙。
2019年11月26日,高某1按照协会借款要求填写了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后报给方某,方某明知是高某1为了帮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虚假资料,仍签字审核同意。
经时任原公镇镇长赵某1签字审批后,2019年12月3日,时任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出纳周某将该村扶贫互助资金2万元转入高某1的信合账户内,高某1于当日将2万元取出后交给方某,方某将该笔钱用于个人生产种植。
2021年6月18日,方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185万元。
2021年6月15日,方某因种植苗木急需用钱,采用同样的方法,以高某1的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用于高杆月季种植。
2022年11月22日,方某通过高某1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17万元。
2022年11月24日,方某因种植羊肚菌急需用钱,采用同样的方法以高某1的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用于生产种植。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2203万元。
2、以樊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6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19年12月,方某找到柳夹寨村村委会主任樊某,希望借用其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樊某基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日常工作和资金由方某直接管理,且协会资金使用需要方某审核,便答应帮忙。
2019年12月9日,樊某按照协会借款要求以本人名义填写了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后报给方某,方某明知是樊某为了帮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虚假资料,仍签字审核同意。
经时任原公镇镇长赵某2签字审批后,2019年12月8日,周某将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2万元转入樊某的信合账户内,同日,樊某将2万元取出后交给方某,方某将该笔借款用于种植产业。
2021年6月12日,方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178万元。
2021年6月7日,方某因资金紧张,采用同样的方法,以樊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用于种植产业。
2022年11月24日,方某通过樊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171万元。
2022年11月6日,方某因资金紧张,采用同样的方法,以樊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用于种植产业。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2203万元。
3、以周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19年12月,方某找到周某,希望借用其名义从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万元,周某答应帮忙。
2019年12月26日,周某按照协会借款要求以本人名义填写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后报给方某,方某明知是周某为了帮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虚假资料,仍签字审核同意。
经时任原公镇镇长赵某1签字审批后,2020年1月2日,周某将村扶贫互助资金1万元转入自己的信合账户内。
同日,周某将1万元取出后交给方某,方某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21年6月12日,方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1.0868万元。
2021年6月15日,方某因种植苗木急需用钱,采用同样的方法,以周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22年11月16日,方某通过周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1.085万元。
2021年11月5日,方某因资金紧张,采用同样的方法,以周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22年11月16日,方某通过周某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1.06万元。
2022年11月22日,方某因资金紧张,采用同样的方法,以周某名义从柳夹寨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2203万元。
4、以自己帮扶贫困户杨某3等四人名义从东窑村协会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种植产业。
2021年3月,方某因资金紧张,让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计杨某2帮忙,借用方某帮扶贫困户杨某3名义从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
杨某2同意后,方某以杨某3养牛的名义填写借款申请材料交给杨某2,杨某2将审核资料报给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后交方某,方某签字审核同意。
经时任原公镇镇长赵某2签字审批后,2021年3月30日,杨某2在邮政储蓄银行将2万元转入杨某3的信合账户内。
方某以给杨某3更换一卡通存折为由,提前要到了杨某3账户的取款密码,到账当日,方某将2万元取现后用于个人种植高杆月季。
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33397万元。
2023年11月,方某因资金紧张,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以杨某5、杨某4的名义从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各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全部用于种植羊肚菌。
2024年9月13日,方某共归还以杨某4名义借款的本息2.07395万元。
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归还以杨某5名义借款的本息2.0771万元。
2022年11月,方某找到其帮扶贫困户尹某,希望借用其名义从东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2万元,伊光翠将借款申请资料填写后交给杨某2,
杨某2按照审批程序经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后报方某,方某明知是尹某为了帮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虚假资料,仍签字审核同意。
经时任原公镇镇长赵某2签字审批后,2022年11月18日,杨某2在原公信用社将2万元转入尹某的信合账户内,
当日,尹某将这2万元借款取现后拿到方某办公室交给方某,方某将该笔借款用于种植羊肚菌。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2.1889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经城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方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方某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还所挪用的全部公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还全部挪用资金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经被告人方某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方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方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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